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廣 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 包括下列項目: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一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 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 應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其頻道屬性 為一般頻道,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二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 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其頻道屬性為購 物頻道者,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頻道經營與內容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 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地方頻道之評鑑,應由主管機關提供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受評鑑期間受裁 處違規紀錄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評並提出意見。 地方頻道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如未符合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者, 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為不合格之初評意見。 主管機關應參考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初評意見作成評鑑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