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04 13:35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直播衛星事業、境外直播衛星事業、境外節目供應事業,及節目供應事業
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受評鑑頻道未製播特定類型節目者,於執照效期
第一年至第三年間無違反本法紀錄,得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依其事業類型
分別登載下列資訊,不適用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一、直播衛星事業、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基本資料(附表一之一)、頻道
    規劃與編排。
二、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基本資
    料(附表二之一)、頻道基本資料(附表二之二)、上架統計表(附
    表二之三)。
三、申設或換照承諾事項、應改善(或改正)事項之執行情形(附表四之
    一)。
四、其他行政處分附款、承諾事項或行政指導事項之執行情形(附表四之
    二)。
五、營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五之一)。
六、營業支出明細表(附表五之二)。
七、評鑑期間財務報表。
八、自評意見。
九、評鑑期間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情事之切結書(附表
    七)及佐證資料。
適用前項規定之受評鑑事業,就該事業登載事項免依本辦法第八條及第九
條所定審查項目進行審查及評分。如無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情
事,應評鑑為合格(流程圖詳附表八)。
第一項所稱製播特定類型節目,包含下列類型:
一、新聞節目。
二、財經新聞節目。
三、財經股市節目。
四、兒少節目。
五、限制級節目。
地方頻道及購物頻道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其營運計畫執
行情形有下列之一者,其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本國節目播出比率無正當理由,未符合申設或換照營運計畫之規畫。
二、有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之情形
    。
三、有重大營運不當,致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其營運計畫執
行情形經評鑑為不合格,且其不合格事由屬無法改正者,應廢止其許可並
註銷執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