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所稱新播,指該節目在國內所有無線電視頻道第一次播出。 不同無線電視事業合製同一節目,出資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於其所 屬頻道第一次播出時,視為新播。 第二條所定百分之五十比率及百分之四十比率,按個別頻道每年播出時數 計算。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