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3:01

法規名稱: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召集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
    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審查委員七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一至三人。
(二)通訊技術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四、審查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並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召集人
    負責召集並主持審查會議,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參與會議表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