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 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 於當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 會核定;民間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三千萬元以上 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通傳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本會所定通訊 傳播類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如附件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