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9:55

法規名稱:
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電臺使用頻率應依數位發展部公告之頻率。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受理電臺設置案件時,審查基準如下:
一、專供飛航通信使用。
二、使用數位發展部公告之頻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