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對於檔案申請應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准駁決 定函附審核表(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 本會對於檔案以外之政府資訊申請應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 日內,以准駁決定函附審核表(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 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五、申請檔案資訊應用,本會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原件經電子儲存者,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但釋明有必要且經本會同意者,得提 供原件應用,由本會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並設簿登記,以利查考 。 檔案資訊應用,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事項者,應依據智慧財產權之相關 規定辦理。
十一、本會檔案資訊應用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 午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二、申請檔案資訊應用經核准後,收費標準如下: (一)屬經本會完成歸檔管理之檔案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二)屬訴願文書者,依行政院所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 使用收費標準」收費。 (三)屬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其餘政府資訊者,依「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