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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助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所提計畫經費之
    編列,應依本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經費編列原則及
    基準辦理(附表一)。
    補助計畫經費經核定後,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契約
    及計畫經費核定所列補助項目範圍及計畫執行期間內支用。
三、計畫經費之流用及勻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未核給之補助項目,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補助計畫需要者
      ,受補助單位應事先報經本會同意增列,所需經費由其他補助項目
      流用。
(二)同一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補助計畫需
      要者,受補助單位得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所需經費於該
      補助項目項下調整。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辦理經費結報時,併同將該計畫依前二款
      規定辦理增列補助項目或變更支出之用途及經費,全部彙整函報本
      會備查。
(四)研究人力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五)設備費不得流用至其他補助項目。
(六)行政管理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七)除前三款規定外,其餘補助項目經費如因補助計畫需要,須與其他
      補助項目互相流用時,如累計流出及流入均未超過計畫全程該項目
      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者,受補助單位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累
      計流出或流入超過計畫全程該項目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者,受補
      助單位須敘明理由報經本會同意,始得流用,除特殊情形外,應事
      先為之。
(八)經費流用以同一計畫為限,不同計畫間,不得相互流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