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27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變更參考指標 (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一、維護消費者權益:
(一)變更頻道是否依頻道節目屬性區隔規劃,並尊重消費者收視習慣,
      將收視滿意度較高之頻道置於第 78 頻道之前。
(二)必載、公益及闔家觀賞頻段是否集中規劃播送,並置於前段區塊。
(三)替換之頻道節目品質是否相當或高於原頻道。
(四)國內及國際新聞頻道是否區塊集中規劃。
(五)廣告專用頻道是否區塊集中規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