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換照申請說明
一、申請期限
系統經營者於營運許可期限屆滿,仍欲經營時,應於營運許可期限滿
8 年後 6 個月內,提出換發申請。
二、申請收費標準及繳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許可證照費每件新臺幣 5 萬元整。
(二)繳費方式:請以現金、郵政匯票或以申請人名義開立之劃線即期支
票(受款人名稱請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本會出納(臺北市
仁愛路一段 50 號 7 樓)繳納,並取具審查費收據。
三、申請文件之補正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系統經營者申請
換發營運許可證之相關申請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四、應繳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及其附件「紙本正本 1 份、副本 15 份(含電子檔)」。
(二)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股東清冊。
(四)截至提出申請日止之前1年或上半年最新財務報告。
五、申請作業流程
如附件流程圖。
六、送件地址及聯絡方式
申請表及其附件,併同相關應檢附文件,請逕送本會(臺北市仁愛路
一段 50 號)辦理。
電話:(02)3343-8373、(02)3343-8332至3343-8340 共 10 線
傳真機:(02)2343-3600
洽詢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
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