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10/24 15:35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
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1 條
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
,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
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
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理,適用本法之規
定。
電信事業之經營,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
特許或許可之電信事業,亦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