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2:38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10 條
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電臺設置核准函:
一、電臺設置申請書及清單(資料電子檔),包含電臺之類型、設置處所
    、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廠牌、型號、技術規格。
二、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三、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屬供電力、自來水、瓦斯使用之智慧讀表系統者,另檢附無線發
射或收發設備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