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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第 11 條
本業務營業區域為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高
雄市。
經營者增加前項所定營業區域以外之營業範圍,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