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25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08 日
第 1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
批發價格。
前項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第一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
公告之。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首次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
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調整,應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其費率分別計算結果不一
致時,依較低者:
一、依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其他電信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競爭行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
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