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1:59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
十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如兩次評鑑均為優良者
      ,於下次申請換照時,得不經審查委員會初審,逕提請本會委員會
      議審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