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9/20 07:34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
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11 條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
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
式據實通報。
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