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24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08 日
第 12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整及其促銷方案,除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外,
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
資費訊息,並函知本會;取消時亦同。
第一類電信事業陳報或實施之資費及其促銷方案,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
不公平競爭之情事,本會得限期命其改正其行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