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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十二、申請人應於建置完成後,應備函並檢附「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
      電力備援建置完工報告」一式二份及相關核銷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
      經費,經本會審查核可後撥付:
  (一)檢附之「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建置完工報告」應包
        含下列資料:
        1.建置工程平面配置圖、立面配置圖及清晰可供識別之實體照片
          。
        2.建置之項目及費用清單。
        3.電力備援設備出廠證明及廠測資料。
        4.驗收測試紀錄。
  (二)檢附之相關核銷文件應包含下列資料:
        1.領據或發票。
        2.共構共站電信業者支出及補助款分攤表。
        3.共構共站電信業者委託文件。
        4.完工經費收支報表,包括完工支出明細表及完工發票彙總表。
        5.相關原始憑證正本,如無法提出,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並加
          蓋與正本相符章,另申請人須以書面記載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
          ,並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代表人)印章。
        6.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單據、文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