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設置者未能於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 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至第三項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