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37

法規名稱:
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十三、申請人除經本會核准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停止撥付
      補助款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未依建置計畫完成建置者。
  (二)建置或使用情形與建置計畫或建置完工報告所載內容不符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