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31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3 條
進口核准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每證限使用一次。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
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但進口核准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架設許可
證或相關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
進口核准證遺失時,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進口核准證資料異動時,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