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2:34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第 14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及輸入審查、審驗、登錄、封存、監毀,其審查
費、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設定費、封存費或監毀費之費額如附表九
。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
同一申請人申請逐部審驗或自用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同廠牌同型
號且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
經由網際網路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者,收取審查費,不收取
證照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