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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第 15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經依前節規定審查合格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不
得參加競標外,按競標者報價單之報價數值,依第十九條規定方式決定得
標者。
前項報價數值,指競標者承諾每年按本業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特許費千分比
例之數值。
第一項之報價數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底價。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