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01 10:20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2 日
十五、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
      不全者,本會應停止撥付補助金,並得解除或終止補助行政契約之
      全部或部分:
  (一)未完成補助計畫者。
  (二)設置或使用情形與申請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
  (三)普及服務淨成本因新事證發現有未達補助條件或有不合理補助情
        形者。
  (四)未依前點規定申請查核、撥款及核銷事宜。
  (五)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情節重大者。
      本會依前項規定解除或終止補助行政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受補助者
      應繳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未繳回前本會不受理其申請任
      何補助。
      受補助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
      性質相同補助之申請一至五年。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