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26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08 日
第 16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於實施年度調整主要資費時,如其資費有不同
之費率級距,其資費調整百分比之認定,為各級距費率調整百分比依各該
級距之訊務量,得按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之,並不得超過
第二條規定之實施年度資費調整百分比。
如前項費率級距調整百分比之計算,非以訊務量為計算基礎者,得依用戶
數計算之。
第一項所稱不同之費率級距,係指同一業務資費依不同時段、不同通信地
點或不同速率等方式分別訂價之費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