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證後,應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
畫建設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其無法於系
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
本會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由本會
撤銷其籌設同意及系統架設許可,其已取得特許執照者,撤銷其特
許。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未能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期間如期完成建設
時,得附具事由發生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或其他相當之證明
文件,於事故發生三個月內,按事故遲延期間向本會申請展延,不
受前項所定展期之限制。
前二項系統架設許可證展期超過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
理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