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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93.12.23 訂定)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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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社區型建築物間之屋外電信線路 
16.1  架空線路設計 
16.1.1  電信架空線路之設置除因地形、環境等特殊情形外,線纜之最低
        部分與地面之垂直距離應符合表 16-1 之規定:
16.1.2  裝設於街道旁、轉彎處及影響人車通道之電桿等支持物,自地面
        0.3 公尺至 1.5  公尺間應設置黑黃相間警示標線。 
16.1.3  一般架空引進之建築物,無設置總配線箱者: 
     (1)用戶保安器如裝於屋外線路與屋內線之交點,應距話機、其他
          終端設備或屋內配管引進口最近之處。
     (2)用戶保安器應裝置於離地面 2.2  公尺至 2.5  公尺間之牆壁
          、樑柱上或騎樓內側之適當位置,不可倒懸或橫置。但裝於屋
          內自備保安器箱內,則不受高度之限制。
16.1.4  電桿採用預力水泥桿(以下簡稱水泥桿)為原則,其種類及級別
        如表 16-2 ,桿距之設計以 45 公尺為原則,電桿埋深應為桿長
        之 1/6。
16.1.5  終端桿、轉角桿應設置拉線、橫木以穩固線路。
16.1.6  架空電纜以採用 CCP-LAP-SS 自持型市內電纜為原則,其種類如
        表 16-3。
16.1.7  因架空電纜被覆常遭鼠類及鳥獸蟲囓咬破損,以致雨水滲入線纜
        時,影響通信品質;為防水滲入線纜之擴大效應,架空電纜採用
        FS-JF-LAP-SS  充膠自持型電纜之作法。
16.1.8  線路 200  對以上者,應以地下方式設計。
16.1.9  電桿引上桿、終端桿、裝設避雷設備桿及電纜接續點均應設計接
        地。
16.2  地下管路設計 
16.2.1  人孔、手孔及其孔蓋之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孔、手孔及孔蓋之結構強度須能承受路面之載重規定;其結
          構應能承受因靜荷重及動荷重所形成之最大剪力及彎曲力矩。
     (2)人孔、手孔之孔蓋應具足夠重量且與座體緊密閉合,並須使用
          工具方能啟、閉者。
16.2.2  人孔、手孔之裝設應依下列規定: 
     (1)避免裝設於建築物出入口、車輛停靠站、易燃物囤儲場所或行
          人通行頻繁處。
     (2)裝設方向須與道路平行。
     (3)孔蓋與路面齊平。
     (4)孔蓋具有適當標誌以資識別。
16.2.3  人孔內之內積不得小於 210  公分長 × 100 公分寬 ×180  公
        分深,其水平工作空間不得小於 60 公分,且入口直徑不得小於
        70  公分。
16.2.4  管道之埋設應以直線為原則;如需彎曲,其曲率半徑:幹管不得
        小於 7  公尺,配管暨引進、引上管需大於管徑十倍以上;幹管
        引上應在 1  公尺以上,且應避免S形彎曲。 
16.2.5  管道內部應平滑,其接續應牢固。
16.2.6  管道應避免經過不穩定土壤區域,如爛泥、移動性土壤或高密度
        腐蝕性泥土等。
16.2.7  管道埋設深度應依下列規定,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
        規定:
     (1)在快、慢車道,應為 1.2  公尺以上。
     (2)在巷道,應為 0.7  公尺以上。
     (3)在人行道,應為 0.5  公尺以上。
     (4)在穿越鐵道,應為 2.5  公尺以上。
     (5)因特殊情形無法達到上列規定埋設深度時,應設計使用鋼管或
          加強保護之設施。
16.2.8  手孔應依收容管線與適用道路別設計,其規格及適用範圍如表 1
        6-4 。收容管路超過 4  管以上時,應設計人孔收容之。
16.2.9  管數應依建築物間銜接線纜條數,增加備用管 1~2  管為原則。 
16.2.10 管徑適用範圍如表 16-5 ;管道段長之決定原則如表 16-6。
16.2.11 管道材質以 PVC  塑膠硬質厚管、鍍鋅鋼管或不銹鋼管為原則,
        其規格應符合 CNS  規定。 
16.3  地下線路設計 
16.3.1  地下線纜之被覆應具有防潮性。 
16.3.2  線纜於斜坡等易滑動處,應設有防滑裝置。 
16.3.3  線纜在人孔內應有適當之標示及支持。在人孔內線纜彎曲之曲率
        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 6  倍,其屬光纜者為 10 倍以上。線纜支
        持物應有適當之機械強度及防蝕處理。
16.3.4  在人孔內之線纜,其接頭兩端遮蔽層應予搭接,並連接於共同接
        地系統。
16.3.5  地下線路以佈放 FS-JF-LAP  市內電纜為原則,如表 16-7 ,地
        下線路如設置人孔、手孔則應佈放 FS-JF-LAP  市內電纜。如屬
        傳送寬頻或高速傳輸之電路,其線纜可另行依需求以光纜或合乎
        技術要求標準之電纜設計。
16.4  其他注意事項 
16.4.1  屋外架空線路接地線之接地電阻值應為 30 W以下。但有特殊困
        難而不影響人畜安全者,得放寬為 100  W以下。
16.4.2  同一建築基地內自備電信手孔管道,原則上應與其他弱電系統分
        別設置,如環境特殊,必須採整合設計時,應考慮不影響通信品
        質及作業安全。
16.4.3  銜接同一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電信網路,其線纜條數、對數應
        依長期需求電路數,參考線纜公稱對數從寬設計。
16.4.4  屋外電信線路在 500  公尺以內者,以不做中間接續為原則,如
        有分歧引進或超過 500  公尺者,其接續方法應如表 16-8。
16.4.5  屋內、屋外線路之銜接在總配線箱(架)內者,應以裝接端子板
        或逕行心線接續設計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