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者,應設置獨立查核 部門,並訂定用戶號碼分配及用戶資料核對之查核抽測計畫及定期辦理抽 測。 前項查核抽測計畫實施前應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抽測應作成紀錄,並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