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50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18 日
第 16-2 條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
務者,其銷售門號之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用戶申訴電話。
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其所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品質、
    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與市內網路業務語音通信服務之差異比
    較。
五、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
急電話服務,其路由安排比照或優於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對於一一○及一一九電話通信,應優
先處理之。
主管機關得依技術可行性及市場競爭狀態,要求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
話服務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送出緊急電話發話位址;其實施時程,
由主管機關於實施日六個月前另行公告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