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56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十七、調頻無線廣播天線規定如下:
  (一)調頻廣播天線,得採用定向或不定向。但須將天線設置地點、高
        度、結構、天線場型圖及八方位預估輻射場型圖先報經本會核准
        後始得設置,變更時亦同。
  (二)天線之架設應符合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
        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天線鐵塔應依上述規定油漆鮮明
        色彩並裝置警示燈。
  (三)天線結構應安全牢固,桿塔及其拉線應經常保養。
  (四)天線鐵塔基座週圍應設置適當之安全圍籬及警語。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