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48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十七、各機關受理外國人以英文信件為陳情時,應以英文回復為原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