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2:43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17 條
前條第二款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事項除準用第九條規定外,並應載明用戶
使用規章,明定服務、用戶端設備使用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如擬收費,
應另訂服務契約,秉持誠信、公平合理原則處理。
前項收費採預收方式者,服務契約中應載明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至少與預
收費用總額相等之履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
一、國內銀行足額履約保證。
二、國內銀行信託專戶。
前項履約保證應載明責任範圍。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