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2:38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17 條
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新增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設置者應敘明理由,並檢
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及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
率使用證明影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未新增或變更無線電頻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
置者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設置目的、區域。
二、變更網路架構。
三、變更無線電臺設置規劃之電臺類型。
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
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干擾發生時之因應措施。
二、變更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