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7/02 19:48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7 條
國際救援隊、外國政府或民間救援組織,因緊急救災或具時效性災害演練
等目的,攜帶救災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入境,通關申報輸入貨品時,憑
救災人員用之專用代碼辦理輸入,得免申請輸入核准文件及進口核准證。
前項救災人員用之專用代碼,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