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2:08

法規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10 月 03 日
第 18 條
工科醫用電機之作業已妨害無線電助航或安全業務時,經本會通知後,應
立即停止使用,並由本會監督改善,在干擾未完全清除前,不得恢復使用
。但為測試干擾原因而必須暫時開機予以檢查時,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
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