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10/24 15:35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
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18 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
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
檢查結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