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1:38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十九、經營者之事業計畫書所載內容如有異動,其屬下列各款項目之一時
      ,應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原事
      業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一)公司名稱。
  (二)系統設備建設時程。
  (三)衛星固定地球電臺設置地址、廠牌。
  (四)衛星固定地球電臺射頻設備。
  (五)實際使用載波頻率及頻寬。
  (六)衛星通信網路系統架構。
  (七)轉接設備。
  (八)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及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
  (九)主要資費與次要資費。
  (十)預定開始營業日期。
  (十一)使用者權益保障措施。
  (十二)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項目。
      本規定於申請人經本會審查核可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