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46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光纖網路轉讓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二  系統經營者申請既有之網路轉讓,以不影響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之條
    件下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不影響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包括系統經營權、有線電視信
    號之傳輸、客戶端收視品質、節目頻道數量、一般客戶服務及維修作
    業等。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