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具接收並解調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頭端傳送之訊號 ,以供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訂戶端接收影像、聲音或資訊且具備乙太網 路埠之 IP 實體介面( InternetProtocol,IP)之終端設備。機上盒整 合為電視機之一部分時,得免測本規範 5.8 及 5.9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