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2:32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眾電信
  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設施內所設置具乙太網路介
  面關鍵節點之防火牆、交換器、路由器(以下統稱資通設備)。前項所
  稱關鍵節點,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內不同核心功能業務之連接點。
(二)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與其他電信事業公眾電信網路之連接點。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