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眾電信 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設施內所設置具乙太網路介 面關鍵節點之防火牆、交換器、路由器(以下統稱資通設備)。前項所 稱關鍵節點,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內不同核心功能業務之連接點。 (二)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與其他電信事業公眾電信網路之連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