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7/02 21:42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20 條
基地臺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
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 。
二、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應符合環境部所訂「限制時變電場、磁場
    及電磁場曝露指引」中非職業場所之公眾於環境中曝露各頻段之限制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參考位準值。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改善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