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2:44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20 條
專用電信電臺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
限。
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該電臺,應於期限屆滿前
三個月起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自原執照
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設置者依前項申請換照時,應檢附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主管
機關始予以換發。
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
關換發電臺執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