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得標者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之預定基地臺設置數
量百分之二十五(含)以上,並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其基地
臺及系統交換機經本會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十二)。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執照影本。
(四)資費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五)系統網路建設經本會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本會核准之證明文件。
特許執照(格式如附表十三)有效期間為十五年。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會函報開始營業
,逾期由本會撤銷其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