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3:50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21 條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其電臺執照之一部或全部:
一、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經主管機關廢止。
二、網路設置核准經主管機關廢止。
三、申請終止使用電臺。
四、變更電臺使用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設置處所或發射機,未申請
    電臺設置核准。
五、電臺干擾合法通信,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電臺射頻設備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
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辦理:
一、電臺執照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
二、電臺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未換發。
三、逾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未取得電臺執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