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得標者或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通 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一)未於期間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者。 (二)未於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 (三)未於期間內完成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之三年建設計畫者。 (四)未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本會撤銷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