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2:50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22 條
申請設置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經主管機關核
准,發給電臺設置核准函:
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清單(資料電子檔),包含電臺之類型、設置處所
    、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廠牌、型號、技術規格。並依電臺
    編號填列。
二、電臺設備型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電臺設置核准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