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33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第 24 條
得標者所繳履行保證金,依下列規定分二階段發還之:
一、於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
    之預定基地臺設置數量之百分之二十五(含)以上,並接裝電信機線
    設備竣工時,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及依規定取得特許執照後,得申請
    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二分之一,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相當履行保證
    金二分之一之保證責任。
二、於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
    之預定基地臺及系統交換機設置數量之百分之百,並經主管機關審驗
    合格後,得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之餘額,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其
    餘保證責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