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權益,主管機關得依地區或服務類型指定電信事業提 供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電信普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