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1:22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第 25 條
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四年;得標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
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
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
其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