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54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25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各種電信服務間互相供給或收受產品、服務、資產使用之
內部交易,除第二十六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實際交易
量辦理計價。
前項所稱單位交易價格,應依下列順序訂定之:
一、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電信資費計算。
二、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市場價格計算。
三、無法依前二款方法計算者,依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成本(含
    資金成本)計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